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務(wù)服務(wù)網(wǎng)平臺9月22日發(fā)布的《溫龍綜執罰決字〔2022〕第02-0100號》顯示,溫州市建筑營(yíng)造工程有限公司在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文會(huì )路12號建筑物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jìn)行建設的行為。
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及《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溫綜法發(fā)〔2021〕121 號)第五點(diǎn)第(一)項、第(三)項、附件(八、城鄉規劃,序號 2關(guān)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jìn)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之規定,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該公司五日內自行拆除位于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文會(huì )路12號的建筑中登記于《2022年龍灣區建筑物基礎測繪及年份認定項目調查登記表》(檔案號:20220620-PZZD-1)的部位①、簡(jiǎn)(1)、鋼①的違法建筑部分,違法建筑總面積198.02㎡,并處罰款三佰貳拾貳元肆角肆分。
